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費的管理,規范退費行為,充分保障學校和學生雙方的合法權益,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民辦教育促進法》及其實施條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、《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學院實際,制定本試行辦法。??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學生。
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學校所退費用,是指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學費、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管費用。
第四條 學生退費實行按月退費(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)。學生繳納學費、住宿費后,如因退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,學校應按學生實際在校學習、住宿時間,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、住宿費。?
第五條 代收費退付項目據實結算,多退少補。學生轉專業后,學費標準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執行,多退少補。
第六條 未報到已繳費新生退費。未報到但已預繳費用,因故不能到校就讀的新生,由該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,由招生就業處、主管招生工作、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簽批之后,退還其全部費用。
第七條 已報到注冊學生退費。學生報到注冊后退學,需提交書面申請,在相關二級學院、招生就業處、學生處、教務處、后勤處、圖書館、財務處等部門辦理離校手續,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簽批之后,憑離校程序單到財務處退費。
第八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經學校批準休學的,自休學之日到復學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應予退還,或經學校及學生本人(監護人)同意轉入下一繳費學期(學年)。
第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因違法違規,被學校按照學生管理制度開除的,學費一般不予退還。學校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,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后,退還剩余部分。
第十條 學生在學期間應征入伍,持戶口所在地政府武裝部門出具的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的,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,并按照學生的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,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后,退還剩余部分。
第十一條 學生提出退學的,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。
第十二條 學校接到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后,應予簽收,應以學生向學校提出退學申請的時間為準。學校在收到學生退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,應給予學生書面答復,并辦理退學及退費手續。
第十三條 學生撤銷退學請求的,應提交書面申請,經學校批準后,方可留校繼續就讀。
第十四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,可以在接到學校書面答復的2個工作日內,向學校有關糾紛調解部門提出書面申訴。學校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有責任進行復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。
第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復查結論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后,可以向學校的審批機關提出信訪。審批機關在接到學生書面信訪后,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信訪的規定進行處理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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